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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年轻干部提个醒】生活作风不是“私事”时间:2023-08-23 法 律 规 定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依法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关 爱 提 醒 生活作风问题不是小事。现实中,年轻干部因生活作风不检点,容易引发其他腐败行为。民法典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一些党员干部由于受资产阶级腐朽、奢靡生活方式的影响,肆意放纵自己的行为。这些行为既违反纪律,也触犯法律,应予严肃追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必须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二是不正当的性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发生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三是造成不良影响。所谓“不正当性关系”,包括双方均有配偶或者一方有配偶而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或者通过诱骗或者其他手段,与一名或多名对象发生性关系等情况。 在这里有几种情形需要注意: (1)有配偶的男女之间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他人之间自愿发生婚外性行为的,属于通奸。与现役军人配偶之间自愿发生婚外怪行为的,属于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现役军人是具有军籍的正在服役的解放军和武警官兵,现役军人配偶是依法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的夫或妻。(2)重婚既包括已有配偶又与他(她)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成立的婚姻关系,也包括已有配偶又与他(她)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关系但未依法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重婚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非法同居;二是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非法同居。(3)男女双方以给对方提供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为条件与对方保持经常的或稳定的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包养情妇(夫)。 年 轻 干 部 要 谨 记 生活作风问题,不能完全看作是个人小节问题,尤其是对党员干部而言,必须在欲望面前守住底线。大量案件表明,很多党员干部腐化堕落、蜕化变质,都是因生活作风出现问题开始的。作为年轻干部绝不可以贪图一时之快,将责任、声誉、党性皆抛之脑后,冲动的后果必将是无尽的悔恨。来源:本文摘自《给领导干部提个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