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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领导干部提个醒】不要借国企为亲友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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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定罪处罚。

【特别提醒】

 这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要求。领导干部管好自己的亲属,不准其亲属在自己任职的范围内牟取私利,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概莫能外,而且对企业领导人员还有特殊的要求。因在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掌握许多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源和便利,如人力、资金、贷款关系、物资、技术、设备、担保、商标、品牌、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经营场所等。这些资源和便利,应该全部用于本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为本企业及其职工谋利,这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所在。但是,如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优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私人经商办企业或者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就违反了廉洁自律的规定,应该坚决纠正。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原料和生产设施的采购以及产品的销售是两项重大业务。如果在这一购一销中把握不好,极容易出问题。在现实中,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企业中的党员或者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在设备采购、产品销售、材料供应等经营活动中,与亲友、子女开办的经商机构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获取利益,是常见的违规现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但与自己的亲友却是一个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其亲友谋私利,实际上是为自己谋私利,只是拿亲友作掩护罢了。其危害是给国有资产带来损失。总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权,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同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既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人,也是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人,这身份就决定了其不但要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抓紧抓好,还应当在廉洁从业中起表率作用。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图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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