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垦集团沙苑农场有限责任公司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16号)和省纪委、省国资委纪委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范围
公司处级干部(含副处级及非领导职务)、所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均纳入报告范围。
二、报告事项内容
1.本人工资及工资外收入情况。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现有住房情况。
3.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投资和持股情况。
4.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出国(境)情况。
5.配偶、子女持有出国(境)证件及出国(境)定居情况。
6、境内外存有财产情况。
7、办理婚嫁、丧葬事宜情况。
8.经商办厂、购置车辆等情况。
9.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10.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程序方法
1.领导干部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附后),书面报告所发生的事项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务等情况。
2.办理婚嫁事须提前7天进行报告(报告含:婚事时间、地点、宴会规模)。办理丧葬事须在事后7天内报告。婚、丧事应按规定时间报公司纪委监察室。其他事宜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向公司纪委报告外,应做到随发生随报告,时长不超过7天。
3.《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式两份,公司纪检监察室一份和党委办公室各留存一份。
4.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7日后按照本制度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5.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公司纪委予以保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经公司纪委审核后,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四、责任追究
1.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时,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由公司纪委发出《党内监督警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进行报告。
2.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制度报告、不如实报告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在查明情况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或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于党纪处分等处理。
3.报告人报告的事项如有职工群众信访举报反映与事实明显不符的,公司纪委责成其作出说明和进行改正;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公司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室要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纪检监察负责解释。
附:《陕西省农垦集团沙苑农场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